司法考试201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拒绝辩护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拒绝辩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虽然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辩护做出规定,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或要求更换辩护人,也应当参照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拒绝辩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