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回避的申请。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书面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