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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的种类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的种类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的种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这一权利,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为保障当事人在了解办案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2条都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的种类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2017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回避的申请。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书面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的种类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的种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拒绝辩护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刑事诉讼法笔记:拒绝辩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这里的关键问题有: 1.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法律争端,与民事纠纷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 查看全文 ]

2017《行政法》重难点复习:必要共同诉讼人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行政法》重难点复习:必要共同诉讼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必要共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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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规章制定程序是指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的程序。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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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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