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年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如果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就是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设计,是基于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的而构造的基本程序。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只能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但考虑到诉讼效率等要求,刑事诉讼法又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而构造了简易程序。这种简化程序虽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简化了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年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