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受理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受理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自诉案件受理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