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难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难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又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为了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及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只有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具体而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表现是: (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难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