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讲义:定期租船合同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讲义:定期租船合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入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讲义: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