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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激励优抚对象珍惜荣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照《条例》授权机关制定的基本标准并结合全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确定。
第八条 《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而未评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请符合二级等乙级以上者,可以申请补办评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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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查看全文 ]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 查看全文 ]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 查看全文 ]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 查看全文 ]
重庆市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重庆市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 查看全文 ]
2017天津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天津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贯彻《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 查看全文 ]
2017内蒙古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内蒙古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 查看全文 ]
新疆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新疆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1990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抚恤优待的对象:
(一)正在服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 查看全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优抚是指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下面是由留学群整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欢迎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1、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 查看全文 ]
广西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广西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提高。例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