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河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查看全文 ]河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