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船舶抵押权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船舶抵押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与对抗(F13-16) (1)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3.效力(F17-20) (1)抵押船舶转让禁止: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2)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3)抵押权的冲突:看登记时间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船舶抵押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