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课税数量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课税数量”,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A)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240+30/30%)×5=1700(万元)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 [ 查看全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课税数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