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