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讲义:直接选举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讲义:直接选举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分选区进行。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 2、选举委员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3、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三)投票与计票 1、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工作。 2、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否则须改期选举。 3、每次选举所投票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四)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2、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3、获得过半数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且另行选举中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总选票数的1/3. (五 )罢免 1、(第四十七...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讲义:直接选举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