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资本多数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如果章程规定延期经营,则损害股东信赖利益,股东可行使异议回购权。 (2)强制解散 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司法解散(F182) ①僵局(解释二F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解散公司诉讼: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