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知识点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