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重点:耕地占用税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重点:耕地占用税”,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征收; 3.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业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重点: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