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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浅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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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法律 教育 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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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浅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浅析: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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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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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公司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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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比例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必考知识: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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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对象: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的含义及特征
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特征:政府保...[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必考知识: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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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分确认。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国籍标准。以上标准,住所和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见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2.法人居民身分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机...[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重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商法重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国法考点: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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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国法考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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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同一制:被继承人属人法
我国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生前最后住所地),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1、立遗嘱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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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重点:证券交易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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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