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要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要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条,略) (四)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条,略) (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查看全文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要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