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定义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重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