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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笔记:服务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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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C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显地表现出了框架性协定的特点,目前还缺乏有关的具体义务和规则,这些具体义务和规则在以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将有所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
4.自然人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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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笔记:服务贸易的特点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最惠国待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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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点: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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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以及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确定。具体承诺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与...[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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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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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
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笔记: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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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则(即法的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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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移植的含义: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一知识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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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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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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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2.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具体可包括:(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律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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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