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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 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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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级别管辖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级别管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商法讲义:破产申请受理审查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商法讲义: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商法常考要点:破产申请驳回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商法常考要点:破产申请驳回”,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笔记: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笔记: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通知和公告的对象和方式。人民法院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启动。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通知债权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必备考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必备考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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