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进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