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难点:药品监督制度
本文“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难点:药品监督制度”由留学群执业药师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药品监督员的设置与条件 我国的药品监督员分为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国家药品监督员应在副主任药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药学技术人员中选聘,由国家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聘任并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品监督员应在主管药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药学技术人员中选聘,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 地(市)及县级药品监督员应在药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和从事药学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药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药学技术人员中选聘,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 药品监督员分专职与兼职两种,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药品监督员的职权 1.各级药品监督员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在本辖区内履行职权。对药品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含中外合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2.参加对新建或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含生产车间及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企业(含中外合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检查、验收。 3.对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药材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出售...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难点:药品监督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