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质权 (一)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二)对质物的处分 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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