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 [ 查看全文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