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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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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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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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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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过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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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无罪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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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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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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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特殊情况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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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