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