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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查看全文 ]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级别管辖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级别管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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