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共同抵押的类型。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①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②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2.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核心区别。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