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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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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G、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H、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程序:
A.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原则上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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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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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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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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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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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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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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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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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查看全文 ]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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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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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