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要点之监督管理措施规定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精心整理推荐“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要点之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本网。 监督管理措施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 [ 查看全文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要点之监督管理措施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