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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过失的种类

“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过失的种类”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无罪过事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无罪过事件”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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