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重点:合法行政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重点:合法行政”,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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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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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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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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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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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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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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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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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过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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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