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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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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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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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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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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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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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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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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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 查看全文 ]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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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