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笔记:源泉扣缴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笔记:源泉扣缴”,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笔记:源泉扣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