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文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 [ 查看全文 ]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