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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疑难点:股权转让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疑难点:股权转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由于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因有限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此时公司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计算。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应当给予转让方答复。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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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疑难点:股权转让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试笔记: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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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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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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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考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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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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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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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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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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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