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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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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最新

2017年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最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 查看全文 ]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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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 查看全文 ]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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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出台 22省份下调

失业保险降费率开始落地 企业和职工负担将减轻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开始落地。近日,山东等地率先出台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随着失业保险费率的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会得到减轻。官方强调,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的待遇。 22个省份可将费率降至1% 人社部、财政部近期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 查看全文 ]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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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发布

(3月16日上午,2017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 3月16日上午,2017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新闻发布会召开。星辰全媒体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沙市继续推行“公办不择校、民办不择优”的招生政策。同时在“最严招生令”的基础上,启用网上入学报名系统,规范配套入学、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据了解,2017年,全市有小学毕业生78727人, 初中毕业生77408人。其中,城区...[ 查看全文 ]

2017年长沙楼市新政策原文

据长沙市政府网站消息,长沙市政府办公厅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 《通知》全文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查看全文 ]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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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

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投资和贸易方式,是对银行信贷和商品流通的创新,是一种综合性的创新金融产品。起源于1950年代的美国。它具有融资、投资、促销、资产管理和经济调节等多种功能,尤其是具有融资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年以上)、初期投入低、分期偿付租金等优势,是市场经济中一个多方位的中介体,在资本、货币、设备(消费)市场之间,在投资者、银行、制造商...[ 查看全文 ]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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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 查看全文 ]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经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授权书; (二)伤者的委托书; (三)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费用明细清单; (四)工伤员工填写的《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大型治疗项目准单...[ 查看全文 ]

在外地施工中受伤申报工伤的流程

【在外地施工中受伤申报工伤的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就进城务工人员工伤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 查看全文 ]

自行申报工伤的注意事项

【自行申报工伤的注意事项】 1、申请工伤时还应注意提交下面的一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受到暴力伤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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