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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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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 逃跑 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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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自首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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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向乙开枪,结果打死了乙,又打伤了另外两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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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过失犯罪。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头,应当认识到山下有人,两人没有认识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过失之间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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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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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及时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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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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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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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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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污染环境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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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