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留学群执业药师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一 《总则》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其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提供的资料: A.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C.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