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法律法规2017考点之挪用资金罪
本文“初级银行法律法规2017考点之挪用资金罪”由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收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挪用资金罪(P278-281) ★ 定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客体: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属于渎职犯罪。 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 查看全文 ]初级银行法律法规2017考点之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