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知识点: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租金支付期限 对... [ 查看全文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