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之食品进出口
留学群执业药师栏目精心整理推荐“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之食品进出口”,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之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