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
留学群执业药师栏目诚意推荐“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一 欺诈性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三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执业药师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动态 2017上半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 2017年执业药师中药学备考辅导 2... [ 查看全文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