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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
留学群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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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如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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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如下: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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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必备条件如下: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地市考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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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地市考委的职责如下: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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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省考委的职责如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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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 查看全文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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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 查看全文 ]
2017教师法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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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可知,教师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 查看全文 ]
2017有关教师待遇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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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可知,教师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