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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法人成立、变更

本文“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法人成立、变更”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教育网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_________...[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的执行承担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点:涉外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点:涉外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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