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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商标的种类
立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先申请原则,特别是同日申请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使用方式的规定。
(二)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的规定,特别是自然人的规定。
(三)商标构成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四)商标注册程序: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条件、商标在展览会上展出予以临时保护的条件、商标异议以及商标注册的特别程序和规则。
三、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范围
(二)商标使用许可权:注意有关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三)转让权:注意商标权转让的条件、法定程序以及对转让的限制。
(四)续展权:注意续展注册的有关规定。
四、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争议商标的撤销、不使用或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
五、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注意反向假冒行为、善意销售行为。
(二)正当使用行为的规定,对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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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合作发明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合作发明”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概念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即为合作发明。
2.归属及行使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法人成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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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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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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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教育网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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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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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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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_________...[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