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师经济法备考笔记:法律的形式
本文“2017注会师经济法备考笔记:法律的形式”由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16年新增) 【解释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 [ 查看全文 ]2017注会师经济法备考笔记:法律的形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