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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备考辅导:简易程序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辅导:简易程序

本文“司法考试二卷备考辅导:简易程序”,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 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作出了具体规定: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 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 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提出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辅导:简易程序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排除非法证据

本文“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排除非法证据”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提示】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笔记:妨碍司法公正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笔记:妨碍司法公正”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重点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4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起诉、指控、宣判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起诉、指控、宣判”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社区矫正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社区矫正”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附加刑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缓刑和减刑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缓刑和减刑”,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缓刑 1、条件(一般缓刑) ①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③累犯不适用缓刑 2、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3、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 二、减刑 ①对象:管制...[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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