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预算管理职权
以下内容是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预算管理职权,希望对您有用。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留学群(www.liuxuequn.com )。预算管理职权(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③改变、撤销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监督权。②审查和批准权③撤销权。(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和批准权。②监督权。③撤销权。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1)预算编制权;(2)报告权;(3)执行权;(4)决定权;(5)监督权;(6)改变、撤销权。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⑤监督权。⑥改变、撤...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重点:预算管理职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