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下面是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欢迎查看!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推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辅导... [ 查看全文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的相关文章